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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全国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学校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24-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温州市华侨中学),英文译名是Wenzhou Huaqiao Vocational School(Wenzhou Huaqiao Middle School);简称温州华侨职专。

本单位住所:温州市翠微大道228号

第三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经市委编办批准,由温州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开办资金9781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宗旨:培养高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

第六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业务范围:中等职业教育;短期技术培训

第七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温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审核(核准)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草案;

)监督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招生管理。学校根据规模可容性在校生总数,结合当地经济,学校根据教育局招生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招生数、设置专业,设定学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财务管理。每年由市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学生数和教师数,按规定向学校财政拨款。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市统发办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制定分配方案发放

)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政策规定,结合温州职业教育特点和产业规划,实施中等职业教育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国家建设所需人才培养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积极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温州市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宗旨,维护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学习活动和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组织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党组织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等重要事项;

(五)学校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人事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等重要事项;

(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委员商定,未经审议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二)与会人员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提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代会、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校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三)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党组织会议重大决策前,党组织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党组织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党组织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10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党建办公室,负责党务工作。做好党务文件上传下达,负责党务会议、党建信息更新、党务平台管理、信息报送、资料整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负责学校党建文稿撰写,做好党的档案资料的保密和科学管理。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根据党总支和校长室决策,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全校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起草、印发和管理学校工作、规划、计划、请示和报告等重要文件;负责机要工作、保密工作、信息工作、综合档案管理与统计工作;负责学校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管理、编制管理和资料管理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学服务处,负责教学教务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课程建设、教研组建设、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学生学籍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负责信息化、教科研、考务等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学生发展处,协助校长室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负责班主任队伍管理、班级文化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关工委、家长学校;负责校园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落实禁毒教育、消防教育和军训等活动的组织开展;负责指导校保健室开展疾病防控、食品卫生、青春期教育等工作;负责校园体育、卫生、艺术等方面的开展、组织、管理;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园安全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学生突发事件、偶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归档工作;负责学生会监察部的指导工作,学生日常行规检查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开展;负责禁毒教育、消防教育、国防教育、法治教育等;监督物业落实有关校园安保工作和社会考试其间的安保人员安排;负责学生违规违纪军训管理落实,学生思想品德补修班教育工作,后进生转化工作和档案管理;负责新生军训组织实施。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服务处,计划购置、管理、调配、保养和维修全校设施等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计划购置、调配和保管办公用品;管理全校房产;管理师生员工的膳宿工作;负责全校基建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实习训练处,统筹协调、全面管理学生校外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实习实训统筹、校企合作、职业素质培训、技能资格鉴定、实训设备维护等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侨务外事处,负责侨务、校友、华文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负责国际交流、课程项目合作、友好结对学校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特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华裔青少年“寻根之旅”夏令营活动等;负责华侨子弟及外籍子女的招生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人员培训;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质量评价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诊改,综合性项目统筹协调、进展督办,招生等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山校区综合处,负责九山校区日常运作,包括校区教学、德育、校园安全、后勤等方面工作;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查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公开,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评议监督权。在市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干部,并确定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四)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校长室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是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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